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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设参考标准
发布时间:2024-08-28 09:03:42

7月3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新致新源团队整理了基层医疗信息化相关政策,供读者参考。

2024年7月3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的通知。

通知指出:依托已经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进一步加强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在医疗上基本达到二级医院服务水平,在公共卫生上更好协同和承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任务。

发挥区域优势,为辐射范围内的居民提供较高水平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并承担对周边乡镇卫生院技术指导、人才培养等任务,受委托行使一定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特制定七大标准。

其中,第六点提出信息化建设标准:

(一)电子病历系统

1.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建设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电子病历系统,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

2.健全电子病历的制定、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及质控等管理制度。

3.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二)远程医疗系统

1.配备开展远程医疗的设施设备,实现"上下联、信息通",能与上级医疗机构、辐射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

2.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定期维护和及时提档升级远程医疗相关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确保能够正常运行。

3.定期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改进和解决。

(三)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文件要求,建立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居民健康管理系统,向个人开放。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与医疗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健康档案的建立、更新、开放和应用水平。


(文章来源于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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