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王先生(58岁),单位组织到体检中心体检,CT检查结果为:肺慢性炎症可能,建议专科治疗、肺纤维灶、钙化灶。
4个月后王先生到市医院检查,CT检查结果为:1.左肺上叶散在条索、斑片及钙化灶,邻近支气管牵拉扩,考虑感染性病变,结核可能;左肺上叶舌段支气管闭塞,周围增多软组织影,远端节段性肺不张,肿瘤性病变待排,建议进一步检查。2.胸6椎体上缘稍塌陷,骨折可能。3.扫描层面肝内多发小圆形低密度,部分边界不清,建议增强检查。
20天后,王先生到省肿瘤医院检查,CT检查结果为:1.左上肺门区中央型肺Ca可能,继发左肺上叶少许阻塞性炎及肺不张,结合临床。2.左肺上叶前段支气管壁稍增厚。左肺上叶尖后段慢性炎症病变?其他?随诊。3.双肺散在小结节,性质待定,随诊。4.纵膈及右肺门淋巴结显示。左上胸膜局部稍肥厚。5.左侧肱骨头、胸1、胸4、胸6椎体低密度影,转移可能,胸6椎体形态变偏。6.肝内散在囊肿可能,随诊。7.扫及双侧肾上腺增粗,转移待排。双肾小囊肿可能。
3天后,再次到省肿瘤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左上叶舌段开口处组织,低分化癌,结合免疫组化,符合低分化鳞状细胞癌,在该院住院治疗。50天后,患者因肺癌晚期救治无效去世。
患者家属认为,体检中心漏诊患者患有肺癌,造成患者因肺癌死亡,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体检中心存在以下过错:1、体检中胸部影像检查未能明确诊断左肺上叶结节或肿块,从影像学专业上看存在认识不足;2、对胸部CT影像图像扫描不严谨,造成患者及家属对病情麻痹、放松,未引起足够重视,错失早发现、早治疗的机会;3、体检中心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上述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左肺上叶病灶漏诊结节或肿块及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患者左上肺叶病灶系自身疾病,影像检查有可能早期发现,但不能明确诊断,肺鳞癌属恶性肿瘤,死亡率高。体检中心对患者左肺上叶病灶漏诊结节或肿块的损害后果,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主要由诊疗行为造成,但存在患者自身因素,为主要原因;因肺癌死亡或生存期缩短的损害后果,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由患者自身因素造成,诊疗行为仅起诱发、轻微或促进作用,为轻微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患方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产生并非体检中心过错所致,同时,体检中心对患者因肺癌死亡或生存期缩短的损害后果仅起诱发、轻微或促进作用,为轻微原因,故对患方主张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损失不予支持。但体检中心的过错侵害了患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和健康已经受损后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这种知情权和期待利益即是体检的目的和受检者的精神需求,因此,患方的损失应当限定在精神损害的范围,判决体检中心赔偿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患方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患方又向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高检")提出申诉,省高检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省高检抗诉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确有不当。体检中心未能对患者肺部CT影像作出符合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诊断、描述、解读和建议,存在重大过错,不宜以其不是从事疾病治疗的医疗机构而减轻其专业的注意义务。体检中心的过错行为不只对患方造成了精神损害,同时也造成了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计算患方因患者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物质损失基础上,按照原因力影响比例,判决体检中心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再审认为,体检中心过错在于侵害了患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知情权,亦由此影响了其对病情的认知,对病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贻误治疗时机,失去了健康体检本该具有的及时发现、提早诊治的临床意义。对于体检中心的诊疗行为对患者死亡或生存期缩短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鉴定结论明确为轻微原因。由此,本院在体检中心未对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异议的基础上,酌定其诊疗行为的损害参与度为5%,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部分成立。判决维持原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改判体检中心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律简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慢性病增多、国民收入提升和观念的改变,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定期体检、随时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基本需求与选择。由此促使了体检行业的爆发式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无序发展、野蛮生长以及体检市场与法律法规的滞后也成为医疗纠纷的矛盾焦点。
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健康体检虽然不进行治疗,但仍属于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的诊断行为,进行健康体检的目的在于提前筛查体检个体的病因病况,从而提示体检个体有针对性的采取提前预防或者尽快就医治疗措施,其与具体治疗行为前后相接、紧密关联,医疗机构通过高质量的健康体检实现对个体疾病的准确把脉,不仅是医疗机构后续对个体患者进行精准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尤其有利于为个体患者赢得治疗疾病的时机,因此,健康体检的重要性不亚于医生对患者的具体治疗行为。
从事健康体检服务工作的医师与医疗机构从事疾病治疗的医师均具有医师职业资格,都是医学专业工作者,在对所检科目疾病所负注意义务程度上,并没有高低之分。因此,就健康体检机构及其医师对体检个体疾病的识别注意义务而言,与开展治疗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师的注意义务亦是相同的,二者在对体检个体具体疾病的识别上,负有同等注意义务。
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做了明确的规定,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至少具二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一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等条件。
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质量。各健康体检项目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等。就本案而言,体检中心未能对患者肺部CT影像作出符合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诊断、描述、解读和建议,故此被鉴定机构认定存在医疗过错。
目前很多患者不清楚健康体检机构是否属于医疗机构,体检出现了问题不知道如何维权,加之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位,导致健康体检市场乱象丛生。健康体检机构属于医疗机构,其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医疗管理规范。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受检人人身损害的,受检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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