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通过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支持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医疗、医保、医药的协同发展。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预付金制度:《通知》提出建立医保基金预付金制度,以周转资金形式支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与医用耗材采购等支出,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分配与有效使用。各省级医保部门将指导统筹地区开展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并根据当地医保基金的累计结余情况与运行风险等级,合理评估并确定预付金的规模和拨付方式。
明确拨付条件:预付金的拨付以医保统筹基金的安全为基础。各地要根据累计结余及运行风险等级,确保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预付金仅限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明确支出标准:预付金的规模将根据该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月平均支出额核定,预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支出总额。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医保与财政部门可以协商调整预付金规模,以保证医疗机构的平稳运作和社会医疗需求的有效保障。
规范流程管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每年1月向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医保部门审核并与财政部门商议后决定范围及金额。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拨付预付金,并在年末完成清算,通过支出户回收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收回预付金。
规范会计核算: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需定期对账,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医保部门按会计标准进行拨付和清算的会计核算。定点医疗机构需设置"医保预付金"台账,严格审批使用流程,确保专款专用。
规范资金监督:医保部门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中,加入对预付金使用的监督条款,细化管理内容。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协议中止、债务未偿、虚假申报等情况,医保部门可收回预付金;对于无法收回的情况,医保部门将依法追讨。
此外,《通知》要求各级医保和财政部门优化信息平台,以数字化手段完善预付金应用模块,确保全流程的管理和透明度。同时,通过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医保部门将提高社会各界对预付制度的认知,凝聚共识,为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医保局表示,此次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旨在建立健全一个政策更加优化集成、管理更加规范统一、业务更加协同联动、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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