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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反腐新规出台,7月执行
发布时间:2024-06-05 09:03:58

2024新一轮医疗反腐已开始,药械采购领域是紧盯重点。

01

严查商业贿赂,建立药械采购“黑名单”

近日,江西卫健委官网发布《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完整附文末),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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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办法》,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

药械购销合同时,应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管理等条款。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械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管理:

“不良记录名单”的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被发现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除外。

对一次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购入该企业(代理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用药品、设备、耗材产品(已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法依规终止合同)。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自二次列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购入该企业(代理人)生产经销的所有医用药品、设备、耗材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短缺药品、急救药械设备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采购应急药械设备不受“不良记录名单”限制,但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医疗卫生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江西的《暂行办法》公布了各级部门的监管职责与商业贿赂信息报送流程,且设置了具体的限制时间,具体如下:

02

监管、惩治力度全面升级

医疗反腐震慑再增强

开年以来,针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监管与惩治持续升级。

5月27日,国家十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提到:

加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力度,紧盯项目招采、目录编制、价格确定、项目申请、新药申报、回款结算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医药领域风险,聚焦虚开发票、虚假交易、虚设活动等形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于实施不法行为,保持打击高压态势。

严查假借各类会议、捐赠资助、科研合作、试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带金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灰色利益输送隐蔽化发展的趋势,相应监管也在逐步细化。

3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公布了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对于医疗机构的贿赂行为方式,具体如下:

湖南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中也提到,严禁假借学术研讨、科研合作、捐赠援助等名义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在药品、医疗器械研制、注册、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此外,社会监督也在持续加强。

根据《暂行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落实江西省医疗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情况,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据管理职责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截至目前,为期一年的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尚在进行中,青海、广东等多地相继公开举报电话,征集医药领域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线索。

药械贿赂系医疗腐败突出的问题之一。《暂行办法》中提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纪检监察、财政、医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相互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相关案件信息和处置结果。

依托多部门合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进一步有效衔接,对医疗腐败的震慑性再度提高。

2024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正式施行。此次修改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对犯行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医疗领域行贿被列入从重处罚范畴。

雷霆手段之下,药械企业各类违规行为受到严格约束,行业风气将逐步转变。

附:


(文章来源于HC3i数字医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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