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要求,促进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线上互联互通互认,市卫生健康委依托重庆市医学影像云中心,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区县、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一、全面加强互认工作
2023年12月底前,依托重庆市医学影像云中心推进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间检查资料的互联互通互认,实现全市医学影像数据云端汇集、线上质控、结果互认、资料共享,助推川渝两地跨区域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集中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
二、规范开展互认工作
重庆市医学影像云中心医学影像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一)互认原则
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由接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病史,结合临床症状、体征等作出诊疗判断。
(二)互认项目
1.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共67项(附件1)。包括X线33项、CT20项、MR14项,市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医学技术、信息化的发展和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
2.上传重庆市医学影像云中心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符合《重庆市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技术操作指南》(附件2)要求。
3.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做到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时间准确,检查报告符合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测量数据准确。
(三)互认范围
1.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认可。
2.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
(四)互认规则
1.在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对近期(一般3个月内)规范完整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在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2.在诊疗过程中,当患者有类似检查且检查结果质量符合诊断要求的,重庆市医学影像云中心通过医生工作站发出提醒信息,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在医生工作站确认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结果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时间等;对因诊疗需要,确需重复检查的,应当按规定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的目的及必要性。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①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等);
②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③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④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⑤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⑥图像质量和检查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
⑦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⑧其他符合诊疗需求,必须再行检查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检查结果互认已经纳入市委深改委“三个一批”的“加快推进”项目清单、全市医改重点任务清单以及成渝双圈卫生一体化重点推进事项。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医学影像数据接入和数字医学影像服务功能改造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数据接入和系统功能改造工作,推动检查结果互认落实见效。
(二)提高服务能力,规范诊疗行为。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硬件设施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切实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医务人员要认真落实诊疗规范、指南和临床路径要求,合理选择检查项目,对在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项目予以互认,减少不必要重复检查,降低患者就医负担。
(三)加强质量控制,保障医疗安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学影像检查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校准、稳定性监测和保养。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影像检查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要求参加市、区(县)医学影像质控中心的质控活动和质量评价。质控中心应当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定期对质控对象(相应医疗机构)进行质控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开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基础。
(四)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取得实效。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市级专家制订数字医学影像服务工作指南与评价体系,对影像检查结果的过程数据进行质量评价,实时监测,每月通报。对违规开展医疗检查、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等行为予以严肃问责。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体现医务人员劳动和技术价值。
(五)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认知。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此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重视对互认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公众的告知,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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