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发文,行贿区分、定刑重大调整!
就在今天早上(8月7日 6:20),中纪委网站发布《深度关注 | 精准惩治单位行贿》一文,在行贿犯罪行为的区分认定及量罪定刑上提出进一步规范,释放强烈反腐信号。
首先,文章强调,要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
仅仅查明权钱交易的事实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进行综合判断。
长期以来,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企业通过推诿、甩锅到个人身上来规避处罚,导致行贿受贿屡禁不止……而对二者精准区分后,无疑将有效修补规则漏洞,溯源治理上述乱象。
其次,行贿罪的量罪定刑一并迎来重大调整。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刑期也进一步延长。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两项在行贿罪区分认定及量罪定刑上的关键调整,将直接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惩治力度迎来全面升级之下,官方将整治的“第一枪”对准了医药领域。
剑指医药领域,械企、药代一起查! 文章指出,单位行贿行为多见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三集”领域,如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 紧接着,又披露了对一起医药领域典型行贿案件的处理结果,整治的决心不言而喻: 21年初,上海菲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实控人徐某华通过堂姐徐某芬向时任浙江省乐清市卫健局局长的王某某推荐其代理的医疗设备,希望得到关照,并约定回报部分利润。21年间,在王某某支持协调下,徐某某等人合作的公司中标26个项目,共计8400余万元。 22年12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对徐某芬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决书显示,徐某华通过徐某芬向王某某行贿共计715万元(其中382万为单位行贿)。目前,菲茨公司、徐某华涉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一案也在审理中。 而就在几天前(7月28日),中纪委召开动员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会议就直接表明: 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 同时从年初开始,中纪委便在二十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和《不断探索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文章中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建立具有联合惩戒功能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行贿人的行为资格、资质和能力范围形成多重限制。 显然,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大方针下,医药领域整治腐败的”关键少数“或者腐败典型,不仅仅是相关医院管理层,还有大批药械购销流通环节的企业及个人。 多名药械老板,被带走… 近期以来,随着中央及地方整治行动的落地,对行贿方的惩治也开始落到实处。 7月5日,医疗AI企业卫宁健康发布公告,证实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某7月1日被广东茂名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此前,有裁判文书显示,周炜在公司上市发行审核表决前夕存在贿赂发审委委员的行为。 同时,各地纪委网站通报,多名药械公司股东、经理因涉嫌行贿受到处置: 广西贺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黄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广西钦州浦北县医药公司原经理容某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被移交纪委监委,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闫某为主导的云彤医药有限公司长期“围猎”腐蚀县医疗卫生行业领导干部,该公司的法人、员工等都曾因行贿被留置调查… 除了移送司法、纪律处分、定刑罚款等,行贿的处罚还包括市场禁入。如安徽省明确,对一次列入省内、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省外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2年内禁入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设备采购。 今年1月,贵州省医药集采平台将遵义**医药有限公司失信情况评定为“特别严重”。据悉,该公司向桐梓县人民医院给予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累计355.16万元,以使其产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最终,该公司被限制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及配送资格,限制期至2025年7月29日。 显然,不论是还是械企还是经销商、药械代表,但凡主动行贿,都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千万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所以,行业风向真的要变了,医械人们准备好了么?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