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正式发布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教育质量。这一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相关单位。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省级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具体的学分授予途径和标准。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等多种形式,以支持卫生专业人员的持续学习与发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即不少于90学时)。学分授予标准包括: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参与者考核合格后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总学分上限为10学分。
进修学习: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25学分。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时间满3个月且合格后授予学分。
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每6小时授予参加者1学分,最高不超过15学分。
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完成满3个月的任务视为获得25学分。
有计划的自学:经用人单位审批后,根据学习情况授予相应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登记管理,包括形式、内容、考核结果、学分数等信息。项目主办单位需在举办前两周进行信息登记,完成后两周内登记考勤及考核结果,以便及时发放学分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其中包括:
推荐项目:自下而上遴选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倾斜。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申办要求,广泛征集优质资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推广项目:自上而下设立重点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国家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而设立。包括面向基层开展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
未来,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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