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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物品,禁止携带进医院!
发布时间:2024-07-25 10:14:23

7月22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秩序管理的通告》,并列出云南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通告指出,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文件要求,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护医患人身**,营造良好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秩序管理的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秩序管理制度。

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检查绿色通道。

四、**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时,应当由女性**检查人员进行。

五、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检查现场秩序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医疗机构**检查人员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应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九、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附件:云南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仿真枪;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创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打火机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公共秩序的物品。

注: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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