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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7 13:18:30

近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充分发挥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辐射引领作用,带动全省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优势专业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断完善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以满足区域内本专业疑难复杂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服务需要为重点,在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医学人才培养、临床研究、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代表省内最高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各级医疗机构本专业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负责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管理、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命名

第四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名称包括河南省+专科(病)名称+诊疗中心。

第五条 专科(病)名称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部分多发病、疑难病种的学术规范名称确定。原则上每专业只设置一个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

第六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挂牌使用,名称不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

第七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有效期四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依托医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级医疗机构。

(二)设置有专科(病)相关的诊疗科目,相关病种CMI值全省领先。

(三)设有申报专业的专科门诊和专科病区、护理单元,专科(病)床位不少于40张,专科(病)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0%;近三年诊疗量保持连续增长,原则上区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60%,省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5%。

(四)申报诊疗中心的专科(病),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或具备指导价值的特色专科(病)。

(五)在省内具有最高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本专业的疑难病例诊治和技术咨询、临床教学、技术人员培训任务。

(六)近三年应举办过本专业至少1次全国性学术会议或至少2次全省性学术会议;每年至少在中华系列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至少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5篇学术论文;至少承担过1项省级科研课题,获得1项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成果。

(七)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配备合理,科室至少配备三名副高以上人员;业务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在本专业临床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在省内为本专业的学术权威。

(八)专业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满足本专科(病)诊疗业务需要,并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九)近三年内未发生医疗责任事故。

(十)申报专业纳入本院发展规划。

第九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持续提升依托医院本专业医疗技术水平,保持省内领先、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建立医疗专家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由依托医院的院领导或相应专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30-40名,应覆盖所有省辖市,有条件的可延伸至县域。在省内示范并推广高水平医学关键诊疗技术。

(三)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成立医联体、专科联盟或专科协作网络,利用远程会诊、远程病例讨论、远程辅助诊断等手段,推动疑难重症病例会诊,开展双向转诊工作,提升基层诊疗能力。

(四)提升省内疑难危重症临床教学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全省培养相关专业临床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五)开展疑难危重症医学普及健康宣教工作。通过线下、线上多种途径开展面向患者及公众的疑难重症医学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疑难危重症医学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服务于大众健康。

(六)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设置流程

第十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设置工作包括提交申请、资料审核、现场答辩和批准设置等步骤。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向所在省辖市卫生健康委提交正式申请。请示文件中应详实介绍申报专业条件、发展前景及本院支持政策等,可附佐证材料。申报医院应首先取得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设置申请。申报医院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直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递交资料,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核实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三条 对资料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组织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辩,并由评审组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组意见书,经研究同意设置的专科(病)诊疗中心,正式发文设置并授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设置的专科(病)诊疗中心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 考核形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评、专家评议、数据分析等。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依托医院基本条件与中心履职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尽职履职的专科(病)诊疗中心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专科(病)诊疗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订本地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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