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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难题:遭遇精神障碍的伴诊人应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5-04-18 09:15:36

在医疗机构的日常诊疗场景中,医务人员经常会接触到陪同患者就医的伴诊人,其中不乏部分伴诊人出现言语含混、思维逻辑紊乱或情绪极端异常等表现,种种迹象暗示其可能患有精神障碍。这不仅给医患交流带来了额外挑战,也对诊疗流程的顺利推进构成了阻碍。如何与这类特殊伴诊人展开有效沟通,并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已然成为困扰一线医务人员的现实难题。本文旨在针对这一复杂问题进行探讨,为临床工作提供一些有益思路。

案例介绍

    李医生是某综合医院儿科医生,某日在门诊接诊一名8岁儿童,伴诊人是患儿母亲。经评估诊断为重症肺炎,建议行“肺灌洗治疗”。在接诊过程中,李医生发现患儿母亲言语混乱,表达不清,疑似患有精神障碍,当提到建议行“肺灌洗治疗”时,患儿母亲情绪突然变得极其激动,大喊大叫,指责李医生过度治疗,场面一度混乱,医院安保人员及时赶到,暂时将情绪失控的患儿母亲劝离诊室。经过医患办工作人员的劝说,患儿母亲情绪稍有平复,然而医患沟通仍然不畅,最终患儿母亲仍未同意李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带患儿离开了医院。最终孩子的病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李医生也不得而知。

一、疑似精神障碍的伴诊人干扰正常诊疗的几种情形

(一)伴诊人发生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的行为,影响正常诊疗秩序

    在门诊陪同患者就诊或在病房陪住期间,伴诊人因存在精神异常,可能会发生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如自残自伤、伤人毁物,或者无正当理由阻挠医务人员诊疗,严重影响正常诊疗秩序,给其他患者和医务人员带来安全风险。

(二)患者为未成年人,其正常诊疗权利受到影响

    患者为未成年人的,医生提供诊疗服务、出具治疗方案,需要征求患者监护人的意见,如伴诊的监护人存在疑似精神障碍,不能对医生的诊疗意见做出正确判断,就如文中案例一样,可能会对未成年患者接受治疗的权利带来侵害,严重的甚至会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安全。

(三)患者因病情不能进行意思表示时,其正常诊疗权利受到影响

    患者虽为成年人,但因病情导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医务人员需要征求患者家近亲属意见,必要时还需签署知情同意书。此种情况下,如伴诊人存在疑似精神障碍,不能对医生的诊疗意见做出正确判断,在无患者近亲属授权的情况下,有可能延误治疗,给患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二、临床实践面临的困境

(一)伴诊人不承认自己可能患有精神障碍而拒绝就医

    《精神卫生法》第27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大部分情形下,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承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也拒绝到精神科医院就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患者不存在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以及不存在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况下,虽然其近亲属可以协助患者送医就诊,但并无权强制其住院,近亲属外的其他人及机构更无权强制要求其就医,是否选择就医是患者个人的权利。医务人员虽然怀疑其患有精神障碍,但无诊断依据,故不能采取更多的干预措施。

(二)伴诊人在医疗机构内发生了自伤自杀,或者冲动伤人的行为,无其他近亲属在场协助处理

    伴诊人在陪同就医的过程中,如因精神症状发作,突然出现自伤自杀、冲动伤人、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就医的患者又不具备协助处理的能力,如未成年人或者重病患者,此时又没有其他近亲属在场协助解决,或无法联系到其他家属,医务人员如何妥善处理,对就诊的患者应当如何安置,也成为困扰医务人员的棘手问题。

(三)疑似精神障碍人员的签字效力问题

    在患者就医过程中,涉及到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往往需要伴诊的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在伴诊人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情况下,其所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效力存在一定风险。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民未经人民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确定其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无效,患有精神障碍不等同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但是根据司法实践,患者精神障碍,特别是严重精神障碍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往往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不排除日后伴诊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因此,疑似患有精神障碍人员签字效力,存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三、法律依据

(一)送医

    《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就医原则,以患者个人自行就医为主,其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断。仅有在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够由相关人员和单位强制将其送医,根据法律规定,强制送医的主体包括患者近亲属、所在单位、公安机关。

(二)办理住院

    《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卫生法》第31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精神卫生法》第36条规定,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32条规定,对无法通知到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实行自愿原则,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住院治疗。存在“两害”行为(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患者,可以由相关人员和单位,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两害”行为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权在患者的监护人。第二种情形“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应当住院治疗,可以不按照本人意愿,患者监护人有义务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如患者及监护人均不同意住院的,可以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亦有权办理。

四、处置建议

(一)初步评估判断是否存在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危险

    医务人员在诊疗中遇到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伴诊人,接诊医生可先进行初步的评估,通过与伴诊人的问话,初步判断其思维、情感、定向力等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同时判断是否具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的危险。这就需要非精神科专业的医务人员,具备精神科的基本医学常识,能够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做出初步判断,为后续处置提供依据。

(二)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接诊的医务人员还需具备较强的沟通技巧。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往往可能伴有妄想、偏执、激越等精神科症状,无法像普通患者一样正常交流,此时就需要沟通人员更加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充分运用沟通技巧,做到不激惹患者,不扩大矛盾,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邀请医务社工共同参与处置。

(三)查找家庭其他近亲属的联系方式

    对于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伴诊人,医务人员可以尝试联系其他近亲属,如能取得其他近亲属的联系方式,可通知其来院协助诊疗。如其他近亲属知晓情况但不能来院的,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来院协助办理相关就诊事宜。

(四)寻求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协助

    对于无其他近亲属,或者暂时无法联系到其他近亲属,可以尝试向疑似精神障碍伴诊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寻求帮助。

(五)及时报警,必要时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对于伴诊人出现冲动伤人、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情况,医务人员应及时报警,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解决,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协助送往精神专科医院治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实施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在诊疗过程中,患者为未成年人,疑似伴诊人的行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患者的治疗,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威胁,或者未成年人的权益可能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医务人员也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赵猛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医患办主任 社会工作师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委会“忠言法语”2025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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