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马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医疗器械销售代表李某某行贿罪一案。
案件回顾:
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该医院:
原院长丁某某回扣款1546余万元
给予原医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易某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08万元
给予原副院长熊某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26万元
三人合计2500余万元(含孳息款22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被留置期间,主动退缴代持的受贿款、违法所得共计23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该院的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李某某具有坦白、部分犯罪未遂、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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