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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9-10 10:01:28

为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强省建设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63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准入条件。2023年12月,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善程序、细化标准、科学测算,把符合临床必须、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等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各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药品管理。

  (二) 支付范围。

  1.新增纳入《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

  将仙茅乳癖消口服液等188个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确定了全省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是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纳入《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执行各统筹地区待遇政策。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限本医疗机构使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分别报经省医保局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其调剂使用的药品费用可纳入相应基金支付范围。

  2.新增纳入《目录》的中药饮片

  将金盏银盘等24种中药饮片新增纳入《目录》,按甲类药品管理。备注中标注“□”是指单独使用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标注“□”饮片组成的处方统筹基金也不予支付。

  3.新增纳入《目录》的中药配方颗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将符合国家或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取得上市备案号(河南省内生产企业)或跨省销售备案号(河南省外生产企业)获准在河南省内销售、且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我省增补的中药饮片所对应的397种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全省统一执行30%的首自付比例,有关医保支付限定条件按照医保药品目录中对应的中药饮片执行。

  (三) 管理要求。

  1.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目录,不得擅自调整药品甲乙分类、首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和备注信息等内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2.各统筹地区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

  3.各级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对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及费用进行监测,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处方调剂及合理使用管理,促进中药配方颗粒规范使用,确保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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