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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上海市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5 10:19:26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办医主体:

  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加强2024年汛期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卫免函〔2024〕210号),为做好汛期本市血吸虫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汛期外出血吸虫感染、控制输入性血吸虫病疫情风险,持续巩固本市血吸虫病消除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汛期血防工作部署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高度重视汛期血吸虫病防控工作,树牢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依托爱卫工作体系,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各方责任,推进群防群控,防止发生血吸虫感染或突发疫情。要加强血吸虫病防控相关部门、相邻地区、防控关联地区的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疫情、螺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联防联控防范输入性疫情风险。要主动加强同农业农村、水务、教育、文旅等部门的会商研判,及时部署,采取针对性措施。要建立完善汛期血吸虫病疫点和突发疫情预案,健全预警及应急响应机制,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及时、果断消除血吸虫病本地消除风险。

  二、突出重点环节,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

  各区卫生健康(疾控局)要加强健康宣教,会同教育、文旅等部门对汛期前往血吸虫病流行区工作、旅游、返乡等重点人群进行预防血吸虫病感染的健康提示。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在读学生和入学新生暑期往返血吸虫病流行区接触疑似疫水情况排查,对存在疑似疫水接触情况的学生开展血吸虫病查病。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家畜管理,严禁在近三年有螺环境放养家畜,防止家畜粪便入水。青浦、松江、金山和奉贤等有螺区要加强已发现有螺环境螺情控制措施,防止钉螺扩散。

  三、严密疫情监测,强化病例报告和风险评估

  全市综合性医疗机构要加强《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等血吸虫病诊疗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强化对汛期往返血吸虫病流行区且不排除疫水接触史、血常规检查嗜酸性粒细胞增多患者的血吸虫病排查。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等要求,加强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及病例报告工作。对发现的血吸虫病疑似病例及时复核和诊断,对病例进行严格分类并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严格执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各有螺区要加强汛期过后有螺环境周边存在钉螺扩散风险区域的钉螺调查,及时发现、控制钉螺扩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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