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流程变更名称的行为,四川省出台的《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做出了管理规定。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了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其中规定: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地址或者服务方式,以及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规定注销原医疗机构名称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的,”将对医疗机构处以记4分的处罚。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公立医院改制不改名,引起患者混淆,也曾屡次见诸报端。
成都商报曾报道,成都几家区级医院从公立改制为民营医院后,名称未做更改,仍包含“人民”二字,引起当地民众困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答复称,区卫计局正督促医院尽快解决改制后的遗留问题,并完善医疗机构更名等相关后续手续。此后,几家医院分别更名,不再含“人民”字样。
2019年7月,封面新闻曾报道,四川省资阳市一家专科医院作为民办医院,名称却是公立医院制式。原来,该医院两年前改制,性质也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医院大门的原牌匾未更换,一直使用。事后,当地市卫健委责令医院整改。
实际上,据看医界了解,四川省针对改制不改名的规定并不是首次提出,2020版记分管理办法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多省的医疗机构记分管理规定中,并未对这一现象做出扣分规定,四川省的规定尚属领先。
此外,一些近年来医疗机构可能会涉及的行为,四川省的管理规定中也有明确的记分办法。
如医院参与涉黑涉恶行为事件的、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解除协议处理的,扣10分;以雇佣“医托”、发放实物、返现、返券等不正当方式招揽、截留患者就诊和办理住院的,违反诊疗常规术中加价或虚构医疗服务加收患者费用的,扣8分。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