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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违规,三甲医院被罚200多万元
发布时间:2023-11-30 10:58:05

据“信用中国”显示,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被当地医保局责令立即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约113万元,并处1.8倍罚款203余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检查,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发现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项目20项,违规纳入涉及医保统筹金额1675021.69元,其中居民部分违规金额为1421818.83元,职工部分违规金额为253202.86元。按照聊城市医保报销政策,居民部分支付金额921013.52元,职工部分支付金额210158.37元,合计违规医保支付金额1131171.89元。**终违规医保支付金额为1131171.89元,其中职工部分为210158.37元,居民部分为921013.52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涉及问题电子明细》等证据材料证明,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关联,足以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聊城市医保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聊医保处告字〔2023〕第11号),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131171.89元(职工部分为210158.37元,居民部分为921013.52元);2、并处1.8倍罚款20361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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