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江西医保局发出通知,关于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补充公示申投诉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公告称: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8日,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进行补充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5家企业的申投诉意见。经研究,现将此次补充公示申投诉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公告,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内容整理如下:
1、申投诉内容:申诉企业承诺其A组的5个品种价格不高于**高有效申报价的0.6倍,申请增补为拟中选企业。
采纳情况:不采纳。
说明:"采购文件“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第二点 申报材料编制,第(四)点 申报报价 第5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或申报错误的,申报结束后不得补报或修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按采购文件规定,本次集采企业进行一轮报价,不得对其申报价格进行二次修改。
2、申投诉内容:申诉企业根据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平台2022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公示肝功生化检测试剂企业产品信息的通知》内容,提出部分测试组拟中选企业无测试包装的品种。申诉企业认为此类企业不应参与测试组竞价。
采纳情况:不采纳。
说明:"采购文件“**部分 采购邀请,第二点 申报要求,第(二)点申报产品资格要求,第1点 申报产品属于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并获得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第4点 申报信息公开当日,申报产品的注册证应在有效期内。”
经核实,被投诉企业在申报材料递交截止前,药监部门批准有效的注册证上存在测试包装的品种,参与测试组竞价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3、申投诉内容:申诉企业认为意向采购量为0的企业不应参与竞价。
采纳情况:不采纳。
说明:"采购文件“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第五点 拟中选企业确定,第(一)点 竞价分组:同一品种下,不区分方法学,根据注册证和(或)说明书的包装规格,将不同包装规格的产品分为ml组和测试组。根据分组后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将ml组和测试组分别再分为A、B两个竞价组,按医疗机构意向采购量从多到少依次排序,承诺满足全联盟地区**采购需求且全联盟累计意向采购量前70%或任一联盟省份累计意向采购量前70%的企业进入A组,其他企业进入B组。第(二)点 企业排名第1点:同一竞价组内,根据企业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名。”
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若其意向采购量为0则进入B组,并根据其有效报价高低进行排名,按60%比例拟中选。
4、申投诉内容:申诉企业指出注册证上有测试规格,补充公示中不应取消其测试组拟中选资格。
采纳情况:不采纳。
说明:"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附件,附件4 申报信息一览表,备注第2点,根据产品的注册单位,选择'ml'或'测试',分别报价。根据注册证和说明书的包装规格区分产品,存在同时标明具体ml数和测试数的产品时,需确定分组意向,在'双单位产品分组意向'中填写'ml'或'测试',空缺的视为'ml'。”
经核实,该企业的胆碱酯酶品种存在“容量+测试”双单位产品,但企业申报信息表中将“双单位分组意向”一栏进行删除,未明确分组意向,且未提供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5、申投诉内容:某企业申诉其20个投标品种均应进入A组,且申报价格均不高于有效申报价的60%,应获得拟中选资格。
采纳情况:不采纳。
说明:"采购文件“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第五点 拟中选企业确定,第(一)点 竞价分组:根据分组后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将ml组和测试组分别再分为A、B两个竞价组,按医疗机构意向采购量从多到少依次排序,承诺满足全联盟地区**采购需求且全联盟累计意向采购量前70%或任一联盟省份累计意向采购量前70%的企业进入A组,其他企业进入B组。A组企业不足10家的,按意向采购量由高到低从B组补充企业进入A组。B组不足5家的,**纳入A组。第(三)点 拟中选规则:
1.拟中选规则一:同一竞价单元内,根据有效申报企业排名确定拟中选企业,拟中选排名与企业排名规则相同。按企业排名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拟中选企业,中选比例60%(四舍五入取整)。
2.拟中选规则二:按“拟中选规则一”未能中选的A组企业,承诺向全联盟供应产品且其申报价格不高于**高有效申报价格0.6倍,增补为拟中选企业,且不受中选企业数量限制,其拟中选排名位列按“拟中选规则一”中选企业之后。”
根据采购文件规则进行复核测算,该企业申报的20个品种中,仅α-L-岩藻糖苷酶进入A组,其余19个品种均进入B组。根据“拟中选规则一”有A组的α-L-岩藻糖苷酶未拟中选,B组有5个品种拟中选;根据“拟中选规则二”A组的α-L-岩藻糖苷酶满足复活条件后拟中选,由于B组不适用于“拟中选规则二”的复活规则,其余14个品种均未进入拟中选名单中。"
这个企业大家应该能猜到是谁了
6、申投诉内容:申诉企业认为其公司产品申报信息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保留其测试组拟中选资格。
采纳情况:附条件采纳。
说明:"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附件,附件4 申报信息一览表,备注第2点,根据产品的注册单位,选择'ml'或'测试',分别报价。根据注册证和说明书的包装规格区分产品,存在同时标明具体ml数和测试数的产品时,需确定分组意向,在'双单位产品分组意向'中填写'ml'或'测试'。”
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说明及承诺函,企业主动放弃ml组拟中选资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法律顾问意见,保留测试组拟中选资格。
根据内容可以看出,一共申诉有六项,其中五项不予采纳,第六项有条件采纳。其中**项踩雷**多,很多人认为有两次报价机会,所以**次报高一点无所谓,反正第二次报进0.6就行了。这种想当然的做法,彻底葬送了企业的机会,无缘入围。
其次,对于ml/测试包装,很多人至今都没有搞明白,认为都可以选,都能报,导致无效报价出现。
总之,对于集采,政策文件说明的很清楚,至于企业是否认真对待,关系到整个市场是否具有销售资格的问题。对于医保局来讲,规则不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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