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核心规定:AED为乡镇卫生院“通用医用装备”基本品目
根据 WS/T 843—2025 附录A(规范性):
序号9: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设备品目:自动体外除颤器
常用名:AED
配置性质:必备(基本配置)
适用范围:所有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可参照执行)
这意味着:每所乡镇卫生院至少应配备1台AED,且必须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标准。
二、专用装备中的补充要求(附录B)
在 附录B《乡镇卫生院专用医用装备配置品目》 中,急诊(抢救)室还列有:
序号1:体外除颤设备
包括:手动体外除颤器、半自动体外除颤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备注:无特殊符号表示“推荐配置”,带“△”为“选配”(此条无△,属常规配置)
结合上下文,AED是基础,若条件允许,可升级为半自动或手动除颤仪(如用于具备执业医师的抢救场景)。
三、技术与资质要求
医疗器械类别:
AED属于 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 NMPA注册证。
国家标准符合性:
需符合 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安全) 和 YY 0835(AED专用标准) 等。
部分地方要求符合 GB 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安全)。
功能要求(推荐):
支持中文语音指导
自动心律分析(识别VF/VT)
双向波除颤技术
自检功能(每日/每月)
电极片有效期 ≥2年
文章来至于网络,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删除



全部商品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