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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颤仪乡镇卫生院医用装备配置标准
发布时间:2026-01-29 11:32:24 关键词:除颤仪乡镇卫生院医用装备配置标准 所属栏目:行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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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规定:AED为乡镇卫生院“通用医用装备”基本品目

根据 WS/T 843—2025 附录A(规范性):

序号9: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设备品目:自动体外除颤器

常用名:AED

配置性质:必备(基本配置)

适用范围:所有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可参照执行)

这意味着:每所乡镇卫生院至少应配备1台AED,且必须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标准。

二、专用装备中的补充要求(附录B)

在 附录B《乡镇卫生院专用医用装备配置品目》 中,急诊(抢救)室还列有:

序号1:体外除颤设备

包括:手动体外除颤器、半自动体外除颤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备注:无特殊符号表示“推荐配置”,带“△”为“选配”(此条无△,属常规配置)

结合上下文,AED是基础,若条件允许,可升级为半自动或手动除颤仪(如用于具备执业医师的抢救场景)。

三、技术与资质要求

医疗器械类别:

AED属于 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 NMPA注册证。

国家标准符合性:

需符合 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安全) 和 YY 0835(AED专用标准) 等。

部分地方要求符合 GB 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安全)。

功能要求(推荐):

支持中文语音指导

自动心律分析(识别VF/VT)

双向波除颤技术

自检功能(每日/每月)

电极片有效期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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