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与筛查定位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十三版)》及《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国家卫健委,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承担以下核心任务:
0–6岁儿童:在3、6、12、24、36月龄及4、5、6岁共8个时间点提供眼病筛查与视力评估;
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1次健康体检中包含视力初筛。
关键要求:筛查应采用客观、快速、适合年龄特点的技术手段,对异常者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传统“视力表+手电筒”方式难以满足婴幼儿及低配合度人群的筛查需求,因此,专用视力筛查器械成为保障公卫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撑。
二、重点人群筛查目标与器械功能匹配
(一)0–6岁儿童:以屈光发育监测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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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段筛查重点推荐器械功能
3岁远视储备、屈光参差、斜视风险支持6月龄以上使用;自动屈光检测(球镜/柱镜/轴位);动画引导注视
3–6岁近视早期信号、散光、弱视高危因素可同步获取视力与屈光数据;内置年龄校正参考值;结果自动分级(通过/关注/转诊)
注:不建议对3岁以下儿童仅使用图形视力表,因其无法反映真实屈光状态。
(二)65岁及以上老年人:聚焦常见眼病初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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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目标推荐辅助手段
视力下降原因初判便携视力表(带照明)+ 瞳孔笔
白内障、青光眼高危提示若条件允许,可配备简易裂隙灯或眼底照相机(非强制)
跌倒风险关联评估记录单眼/双眼视力,纳入老年综合评估
说明:老年人视力筛查以主观视力为主,器械要求相对简化,但需确保环境光照达标(≥300 lux)。
三、视力筛查器械选型技术要求(基层适用)
为保障筛查质量与数据可比性,推荐设备具备以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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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具体要求
医疗器械资质具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适用年龄范围最小适用年龄 ≤6月龄(儿童专用机型)
检测原理基于红外自动验光(Retinoscopy)或类似客观屈光技术
操作便捷性非眼科专业人员(如儿保医生、护士)经≤2小时培训可独立操作
数据管理支持编号建档、结果导出(CSV/PDF),可对接区域妇幼健康信息系统
供电与便携内置电池续航 ≥200次测量,整机重量 ≤2.5kg
隐私与安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数据本地存储优先,传输加密
禁止使用:无医疗器械认证的手机APP、玩具类“视力测试仪”或未校准的二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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