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36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规范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为提高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新增“常规针法、特殊针具针法、特殊穴位(部位)针法”等10项中医针法类项目(附件1)。
1.中医针法的“价格构成”涵盖了中医针法开穴、取穴、选针、进针、留针、行针、出针等整个操作过程,原按操作步骤单独设立的价格项目如“子午流注开穴法、灵龟八法开穴法、飞腾八法开穴法”等,以价格构成的形式计入中医针法价格项目,不再拆分立项。
2.“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价格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收费的情况。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主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的加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收金额。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例如“11主任医师加收”和“12副主任医师加收”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11主任医师加收”和“01儿童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3.“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4.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选针”,指针刺前准备,选择类别、材质、型号规格适宜的针具,根据患者的体质、体形、年龄、病情和腧穴部位等,选用适合针具施治,不再对材质、类别等进行区别计费。
5.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进针”,指将针具刺入体内的方法,在操作上一般通过循按经脉,揣按穴位等预备方法,然后将针由浅入深地刺入预定的深度,不再区分针具刺入的深浅度分别立项或分别制定收费标准;“行针”,指将针刺刺入腧穴后,为了使之得气、调节针感以及进行补泻等而实施的各种手法,如提插捻转、循法、弹法、刮法、摇法、飞法、震颤法等;“留针”,指将针具刺入腧穴并施行手法后,将针留置于腧穴内一定时间的方法;“出针”,指行针完毕后,将针拔出的操作方法。
6.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特殊针具”,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收录的,长度、直径、形制、用法显著区别于毫针的其他针具,如芒针等;“特殊手法”,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单列的特色针刺手法,以及其他传承有序、列入地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针法技术。医疗机构应用其他新手法或新针具开展中医针法治疗,尚未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不符合前述要求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按照常规针法的价格政策执行。
7.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特殊穴位”,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穴位,包括睛明、承泣、球后、风府、风池、哑门、人迎、天突、冲门、长强、会阴、八髎、金津、玉液及位于胸胁、颈项、背部的腧穴;“特殊部位”,指未列入传统中医腧穴范畴,中医针法治疗有效,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部位,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中所列的眼窝内施针、翼腭窝深部的蝶腭神经节施针等情形。常规针法治疗或特殊针法治疗中涉及特殊穴位的,可在收取“常规针法”或“特殊针法”费用的基础上,同时收取“特殊穴位针法”的费用。
8.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特殊开穴手法”,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中单列的特色开穴手法,如“子午流注开穴法”、“灵龟八法开穴法”、“飞腾八法开穴法”等,开穴(取穴)作为针法操作价格的一部分,合并到本指南“特殊针法”项目价格构成中。
9.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仪器针法”,指应用仪器产生的电、热、冷、磁、振动、光等各类效应替代针具完成针法操作的针刺治疗,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中所列的激光针治疗等。本指南所称的“仪器辅助操作”,指医师实施常规针法、特殊针具针法、特殊手法针法时,利用仪器使针具产生振动、电流、温度变化等,辅助完成针刺操作或者强化针刺效果。
10.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中医自血疗法”,指医务人员根据病情选穴,取患者自体血液,并通过穴位或肌肉组织注回患者自身体内,含取血、注射等操作。
11.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计价单位“次•日”,指完成一次完整的针刺过程,不以进针数量计费,每日收费一次。
(二)停用“馋针、锋钩针”等29项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于2025年2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5 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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