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在昌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2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巩固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成效,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用耗材集采协同联动,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肾功和心肌酶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专项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肾功和心肌酶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联动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降低22个肾功和心肌酶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上述价格为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执行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格**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以价格为基准,按规定支付。
三、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医保编码规定,对肾功和心肌酶类检测试剂进行标识,包括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四、倡导全省其他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检测价格。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学检测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以上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检测价格。
五、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注: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