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各区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84号令)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结合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实际使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现状,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地卫生健康委”)指导药学质控中心,联合组织三地专家共同研究制订了《京津冀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版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具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由三地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三地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适时调整更新目录。
《2024版目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3年版)》、《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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