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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医院可备案采购!
发布时间:2024-05-07 09:36:51

五一前夕,河南省医保局发布了《河南省药品备案采购办法(征求意见稿)》,处于带量采购流标等情况的品种,可考虑采用备案采购来进入临床应用。

据《征求意见稿》,备案采购药品实行总量采购,医疗机构备案药品采购金额不超过本院当年药品总采购金额的 5%。

备案采购的范围包括下列五种情况:

(一)临床必需且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销售药品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药品;

(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整组流标且列入重点监测目录的药品;

(三)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有明确要求进行备案采购的药品;

(四)政策法规规定不得挂网销售但确属临床必需的药品;

(五)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采购的药品。

按照要求,《河南省药品备案采购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公众或有关单位可于 5 月 7 日 18 时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hnsybjjgzc@126.com),邮件主题统一命名为“药品阳光挂网备案采购意见+企业名称”。

附全文供参考:

河南省药品备案采购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优化临床用药结构,特制定我省药品备案采购办法。

一、备案采购原则

备案采购是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补充。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省医药采购平台已挂网药品。对临床必需,但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药品无法满足要求的药品,可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备案采购。

(一)临床必需。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应为医疗机构临床诊疗救治所必需。

(二)价格合理。申请备案采购药品应与省医药采购平台已挂网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医疗机构应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全国最低挂网(中标)价格合理议价后备案采购。

(三)总量控制。备案采购药品实行总量采购,医疗机构备案药品采购金额不超过本院当年药品总采购金额的5%。

(四)先备后采。医疗机构应先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采购。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急(抢)救必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使用,后补办备案手续。

二、备案采购范围

(一)临床必需且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销售药品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药品。

(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整组流标且列入重点监测目录的药品。

(三)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有明确要求进行备案采购的药品。

(四)政策法规规定不得挂网销售但确属临床必需的药品。

(五)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采购的药品。

三、备案采购程序

(一)备案申请。医疗机构需要备案采购的,应经医院药事委员会研究同意,填写《药品备案采购登记表》,并经医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备案。备案采购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并及时向申请医院反馈不予受理理由。

(二)备案采购申请公示。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医院备案采购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备案采购信息库,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所申请医疗机构。

备案采购申请经公示有异议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列入备案采购信息库;未通过论证的,及时向申请医院反馈未通过原因,医疗机构可申请复核。同一医疗机构同一药品两次审核未通过的,备案申请不再受理。

(三)备案采购药品信息录入。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无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药品信息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需在医疗机构收到同意备案采购反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维护相关药品信息。

(四)备案采购。备案采购坚持“备案一次、采购一次”的原则,医院备案采购申请列入备案采购信息库后,医疗机构应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违规进行线下采购。

因重大疫情、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医疗机构可采取“边采边备”“先采后备”等临时措施进行备案采购。医疗机构应在采购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申请相关手续。

四、监督管理

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备案登记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定期做好备案采购药品的价格和用量监测,按季度形成监测报告报省级医保部门。备案采购信息定期抄送各省辖市医保部门。

各级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督查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备案采购、采购信息与备案登记内容不一致、采购金额超出比例限制等违规采购行为。

注: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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