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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耗材供应配送新规来了
发布时间:2024-04-26 09:38:25

4月23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消息,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履约行为,加强对挂网和配送企业供应药品和医用耗材履约监管,着力提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能力,经研究,我局对 2017 年原省医保办出台的《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供应履约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4 月22日

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 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 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参与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含集中带量采购)供应配送活动的挂网企业、配送企业。

二、履约考核指标

按月对挂网企业和配送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如下: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企业主要考核供应及时性、质量保障性、问题处置有效性、平台响应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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