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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些医学检验机构和医药公司被罚!
发布时间:2023-09-11 10:04:26

《数据安全法》施行近两年来,江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聚焦信息数据泄露、滥用、篡改等行业领域问题乱象,加大监督检查、通报预警和行政执法力度。

警方严厉惩治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全面压紧压实网络运营单位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已累计依据《数据安全法》办理行政案件336起。

宿迁某医学检验机构

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案

近期,江苏宿迁公安网安部门对当地某医学检验机构检查时发现,该机构运营的医学检验信息平台存在SQL注入漏洞、弱口令等网络安全隐患,且未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未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监测和定期风险评估,可致敏感业务数据泄露,涉嫌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宿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第45条规定,对该机构予以行政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盐城某医药公司

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案

近期,江苏盐城公安网安部门在对当地某医药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医疗健康信息的会员管理系统存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现场检测发现该系统存在网络安全漏洞,且该公司未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也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涉嫌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盐城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第45条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警提醒

医疗、金融、不动产等行业领域重要数据一旦泄露,将会对公共利益、经济运行、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危害,甚至会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数据安全法》作为我国首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立法目标,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建立了数据分级分类、重要数据保护、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交易管理等基本制度,并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保护义务。

公安机关将继续紧盯数据安全领域最新动态,加强风险监测、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不断规范各类数据处理活动,完善数据防护技术措施,筑牢数据安全屏障体系,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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