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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河南发布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21 10:36:47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影响我省医养结合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一)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落实《河南省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的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扩大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稳步扩大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到202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化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5%以上、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

(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改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生活照料等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推广新型发展模式。贯彻落实《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探索开展“两院一体”发展模式,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发展全链式医养结合模式,在500个社区(乡镇)推广应用,推动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提质扩面。发展中医药康复服务,推广适用于基层、社区的康复适宜技术。(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能力

(四)推动机构融合发展。各地要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要指导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为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诊疗服务质量。要摸清失能等老年人底数,采取差异化补助等措施,推动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项目引领支撑。推动彩票公益金支持医养结合项目建设。制定医养结合示范项目评估标准,实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建设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加快建设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实践样板。到2030年,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数量占比达到25%以上,全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数量占比达到20%以上。5年时间内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打造100个医养结合实践样板。(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老年医疗服务水平

(六)健全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优化老年医疗资源配置,推动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等老年医疗机构建设,推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建设。鼓励公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护理院(中心、站)和参与社区医疗护理站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老年医疗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康复医疗在老年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为老年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探索开展居家、社区、机构多种模式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特色,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服务,完善老年人心理健康与精神疾病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实施安宁疗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安宁疗护机构(病区)覆盖所有县(市、区),支持形成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宁疗护实践样板。(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医养服务衔接

(八)加强资源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健康、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等相关规划。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依托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建立市-县-乡镇-社区(村)-家庭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资源的高效协同。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智慧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健康养老服务模式。统筹用好现有各类健康、养老服务等信息系统,加强衔接共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康复服务”,建设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加快推进智慧养老产业发展,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陪护等智能服务机器人,以及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持政策

(十)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保险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费用支付边界, 逐步将符合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地区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服务规范和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的内容、标准,相关机构要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设立专项薪酬项目,投保医疗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进一步完善参保和保障范围、多元筹资机制、待遇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等。鼓励开发涵盖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意外伤害等的商业保险产品。(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盘活土地资源。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接受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各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财税优惠。对接收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或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医养结合。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多渠道引才育才

(十四)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引导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药学、医养照护、老年保健与管理、康复、心理咨询、安宁疗护、养老服务与管理、护理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教育培训,扩大招生规模。将老年医学、康复、老年保健与管理、健康管理、医养照护与管理、养老服务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纳入相关培训项目,纳入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大力开展医养结合领域培训,发挥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用,进一步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鼓励为相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岗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完善医养结合相关职业人才评价制度和以技术技能价值激励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以及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待遇。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壮大失能照护服务队伍。增加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医疗护理员数量,鼓励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从事失能老年人护理指导、培训和服务等工作。通过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培训一批以护理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充实长期照护服务队伍。加快培养服务于老年健康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鼓励志愿服务人员为照护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提供喘息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服务监管

(十七)加强行业监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依照《河南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全面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开展服务质量控制督导考核和专业技能培训,指导医养结合机构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各地要全面排查辖区内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及时纳入省医养结合质控平台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着力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传染病防控要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本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疫情风险。(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督促医养结合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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