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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副院长判刑,500多人联名求情
发布时间:2023-02-13 11:12:39

这是个特殊的案例,三甲医院领导被判刑仅两年多,竟然还上诉。

看多了医院领导被查后一把鼻子一把泪的忏悔,极少见上诉的。因为都被实锤了,查出的只是一小部分违法行为而已。这是个特殊的案例,医院领导被查后,下属唯恐避之不及,可能都会被带走配合调查,哪还敢替他求情。

他被抓后,竟然有500多名职工患者联名请求刀下留人。我很好奇这些求情者有多少是下属。一个三甲医院的副院长,涉案仅100多万。至于涉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而按照医院规定,他应该得到的奖励就达200多万。

他认罪,仍上诉了,希望能早日继续发挥特长。如果此案翻转,将是二十年来医疗反腐**案,也是今年要重点开展的医疗反腐的重要主角。

徐宏光,安徽省皖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徐宏光,安徽省皖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还是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医学博士,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省学科技术带头人、皖南医学院和安徽省教委优秀骨干教师及安徽省卫生厅跨世纪人才后备人选。

他还是《中华骨科杂志》《中华临床医学研究杂志》《中华医药杂志》《Osteoarthritis and Cartilage》等行业权威杂志的编委及审稿专家,并曾获评第二届“江淮名医”称号。其发表的多篇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除日常临床工作外,还承担皖南医学院的临床教学、带教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宏大光辉的形象在2021年遇到麻烦。

2021被查,被指控2011年至2018年利用担任戈矶山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虚开发票违规报销的方式,先后套取戈矶山医院科研项目经费17.71万元后予以侵吞。

2022年8月15日,徐宏光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在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还被指控,2011年6月,徐宏光以购买脊柱器械的名义,通过常州某医疗器械公司虚开发票套取戈矶山医院科研经费3.9万元,该公司收款后将3.9万元打入了徐宏光提供的银行账户。2012年至2016年,徐宏光先后四次以支付印刷费的名义,通过安徽某印务公司虚开发票套取弋矶山医院科研经费合计12.21万元。芜湖某印务公司在扣除税点等相关费用后,先后将10.2826万元汇入徐宏光提供的银行账户。此外,2018年5月,徐宏光还通过江苏某旅游公司将其妻子个人去美国旅游的机票费用1.6万元,混入其本人公务差旅费用中,一并在弋矶山医院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2007年至2021年,徐宏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骨科医疗器械供应商及研究项目合作方财物,折合人民币135万多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被指控受贿的情形中还包括徐宏光在其儿子婚礼、岳母葬礼及孙子出生时收取了供应商及合作方礼金。

公诉机关还提到,为维持好与时任弋矶山医院副院长徐宏光的关系,2009年,合作方司某主动建议徐宏光向其哥哥经营的小贷公司放贷,月息1.7分,并向徐宏光保证资金**。徐宏光表示同意。截至2010年2月,徐宏光共投入本金40万元。后因用钱需求,徐宏光于2010 年4月至5月三次撤回本金共计10万元,司某补齐该10万元,仍按此前本金支付利息。

2011年8月,徐宏光继续投入本金26万元,司某为徐宏光补充4万元,徐宏光按照30万元收取利息,后徐宏光再次陆续投入本金30万元并收取利息。2012年底,司某哥哥的小贷公司因资金亏损,无法继续支付本金及利息。为了继续获得徐宏光的帮助和支持,司某将实情告知徐宏光,并向徐宏光承诺由其本人继续按月息1.7分支付利息,徐宏光予以默认。

2013年,徐宏光陆续追加本金112万元给司某。2014年1月,因司某支付压力大,司某将支付给徐宏光的月息降至1分。2015年4月,徐宏光因其子北京购房需要资金,从司某处撤回**本金212万元(内含司某补齐的14万元),截至徐宏光撤回资金,司某以支付利息的方式付给徐宏光66万多元。检察机关认为,徐宏光通过上述方式收受司某共计80.608万元。

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徐宏光被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赃款1527755元,由扣押机关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因不服判决徐宏光提出上诉。2月8日,此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信息显示,此次庭审主要争议点在于徐宏光的行为是违纪还是违法行为。其辩护律师当庭表示,证据显示,涉案科研经费在弋矶山医院的账户中,由弋矶山医院科研财务等部门和人员全面管理。徐宏光在2022年3月19日笔录中明确:“国家拨付的资助经费直接打到皖南医学院,资助经费在使用中比较严格,我和我的科研团队在具体某个项目上的科研经费只能用在对应的资助经费上报销,实报实销,报销审核流程是皖南医学院的相关手续由学校的科研处、分管校长审批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时,据戈矶山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在此前接受询问时也明确,科研人员虽然在额度内可以申请报销,但科研经费由医教办和科教处管理。因此,徐宏光所从事的科研活动以及科研报销行为,既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权力特征。

对于公诉人提到的,相关项目有医院自身的奖励办法,且徐宏光作为弋矶山医院自身的工作人员,不应再额外领取科研奖励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医院奖励办法与国家政策并不冲突。国家相关政策中均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设有间接费用,且允许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个人倾斜。徐宏光的案涉行为,不属于通过侵吞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辩护律师认为,在贪污罪的指控中,徐宏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弋矶山医院客观上也没有实际损失。行医三十余载,从不收患者红包。仅就弋矶山宣传科统计,徐宏光拒收患者红包的金额就达123900元。

辩护律师称,作为科研人员,徐宏光先后主持了17项科研项目,其中**科研项目有4个,科研项目经费共计681万元。徐宏光所获得科研经费总额为681万元,依照上述规定,徐宏光至少可以获得68万绩效奖励,**多可得272.4万元绩效奖励。然而,徐宏光在弋矶山医院中至今分文未取。对徐宏光应免予刑事处罚,让徐宏光以后更好地服务患者,治病救人。

另外,对于受贿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徐宏光在司某哥哥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系民间借贷,其利息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息范围,其司某及其哥哥向其他人借款的利息也有1.7分利,并非只有徐宏光一人。而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徐宏光“在骨科医疗器械产品招标入围、销售等方面给予司某关照”的指控,辩护律师称,对于招标入围采购名单一事,徐宏光并未分管过相关工作或部门,其客观上没有职权插手弋矶山医院的采购名单的权利。并且安徽省早已实施了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弋矶山医院无法参与招投标事项。显然,前两个请托事项客观上是不存在的。而收取礼金系正常人情往来,因此不构成受贿。

辩护律师当庭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系科研人员违规违纪,不属于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应对徐宏光免予刑事处罚。

但对于辩护律师的说法,公诉机关认为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医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均不允许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徐宏光套取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显然为法律或政策所禁止,且数额已达到较大程度,显然是贪污行为,而非违纪行为。而对于辩护律师提到的应区分“公务人员”和“科研人员”身份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徐宏光实质上已经手了科研经费的使用、处置等,是管理职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因此徐宏光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具有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

公诉机关还表示,徐宏光与司某此前并非亲属、朋友等值得信赖的关系,因此借贷行为表面是借贷关系,实际是钱权交易,且人情往来的金额也超出正常合理范围。

在**后陈述阶段,徐宏光表示,其认罪认罚,也认罪悔罪,但希望法庭能考虑他自首和坦白的情形,并对其非受贿而是民间借贷和并非贪污科研经费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他还提到,希望能结合他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让他早日回归社会,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百姓服务,回归于社会。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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