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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专门机构?国家医保局答复
发布时间:2023-02-07 11:24:34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04号建议的答复,对吴明兰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专门机构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专职机构,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要求,各级医保部门积极推动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全国已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专职机构150余家,其中省级医保基金监管专职机构13家、地市级专职机构40余家、区县级专职机构100余家。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进一步压实各级医保部门基金监管责任,积极探索监管执法体系改革,推动资源力量向执法一线倾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关于加大培训力度,完善执法全过程管理

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为契机,出版《条例》释义,印发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完善《条例》配套文件。组织开展“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主题宣传,举办《条例》专题培训班,赴全国各地宣讲《条例》,指导各地分级分类做好行政执法、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培训全覆盖。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规范化建设,制定印发《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与文书样式》等规范性文件,促进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文书、执法程序、行政处罚的规范化,不断加强执法全过程管理,着力提升医疗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能力和质量。

三、关于强化部门联合,加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推动出台《指导意见》,重点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智能监控、举报奖励、信用管理、综合监管、社会监督等六项制度,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加强综合监管,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推进部门间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健全协同执法、一案多查等工作机制,促进监管结果协同互用。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医保基金监管中发现问题线索,强化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和飞行检查,包括财务、法律、医学、信息等专业人员,基金监管和检查能力得到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统筹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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