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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数据条例》获表决通过,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2-12-08 10:55:30

经三次审议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12月2日表决通过《四川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有八章七十条,包括总则、数据资源、数据流通、数据应用、数据安全、区域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关键的生产要素,也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此法规的出台实施将有序推进四川数据资源利用,聚焦激活新要素、推进新治理、营造新生态,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网络强省、数字四川、智慧社会,保持四川在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中的先导性和主动性。

  管好用好公共数据

  条例结合了四川数据管理现状和需求,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发力。

  公共数据事关社会公众利益。条例从公共数据的界定、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实行目录化管理。

  条例对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收集公共数据作了规范,要求收集数据时,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安装图像收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标识,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条例规定,对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安全的原则。公共数据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应当依据目录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开放申请,并列明理由、依据、用途等。

  对“数据杀熟”说不

  条例对数据交易作了一系列规定。针对操作市场和数据杀熟的行为,条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个人消费数据和消费偏好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或者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数据服务规则,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鼓励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数据有效应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数字化时代,社会要为老年人创造便利。条例为此规定,支持手机应用程序、智慧终端设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面向残疾人和老年人开展适应性数字化改造。

  农村也要跟上数字化浪潮。条例为此规定,应用数字技术赋能数字乡村,开展智慧农业、农村电商等建设,提升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精准化、管理服务智能化、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优化数字公共产品供给,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

  千方百计确保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和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的数据安全职责,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者的责任义务,明确委托处理数据的安全责任,规范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委托开展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安全责任。

  条例规定,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处理数据安全事件。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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