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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院实行“安检”!上海市卫健委发布通告
发布时间:2022-10-28 09:55:46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医患安全,有效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实施医院安检工作,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 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防范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损坏医院财产。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入院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三、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设置安检区,配置专业安检员,按照安检工作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具体名录见附件)被带入医院。

四、医院开展安检工作,应当兼顾患者就医体验,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以安全、合法、便民为导向,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五、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检,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六、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医院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入院安全检查时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控制现场;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医院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医院应当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应安排安保人员陪同,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警示行为后果。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医疗服务政策,督促、指导医院加强安全秩序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医院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处置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本通告自2022年11月 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11月 14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0日


注: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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