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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临床cro公司行贿,被上海药监处罚
发布时间:2022-10-08 09:24:41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局

近日,上海市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临床CRO公司,主要业务为接受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经市监部门调查,2018年1月,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夏燕(时任职务为医学总监)为了维护与时任某医院新药临床研究中心主任顾某的关系,感谢其在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项目开展中给予的关照,同时希望在后续的富马酸喹硫平片项目中提供帮助,向顾某赠送了现金人民币2万元。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两个项目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及富马酸喹硫平片项目实际支付660.91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鉴于行贿金额较小,且该公司为付款方,行贿目的为提升项目开展的进度,未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决定对该企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规,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圆整。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5日,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花医药)持股**。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临床CRO公司。主要业务为接受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2018年1月,当事人现法定代表人夏燕(时任职务为医学总监)为了维护与时任某医院新药临床研究中心主任顾某的关系,感谢其在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项目开展中给予的关照,同时希望在后续的富马酸喹硫平片项目中提供帮助,向顾某赠送了现金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同)。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当事人开展的两个项目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及富马酸喹硫平片项目实际支付6609129.82元。因当事人相对于该医院为付款方,未从医院方获取收入,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夏燕的询问笔录三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夏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夏燕的工资流水清单、工作证及名片复印件、上海市金山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的当事人及受贿人顾某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与该医院签订的项目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该医院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及该医院提供的相关合同及票据凭证等。

2022年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经听证,维持原拟处罚决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行贿金额较小,且当事人为付款方,行贿目的为提升项目开展的进度,未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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