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相关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相关企业、药品使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等规定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药品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强化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和追溯信息互通共享,促进药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以下简称“境内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全部在产品种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辖区内各持有人、境内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使用单位应持续做好对所有药品赋码品种“见码必扫”及数据上传药品追溯系统的工作。
逐步构建起完善的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体系,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防范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
二、工作内容
(一)持有人、境内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追溯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实行有效管理。
2.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按照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采取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明确追溯系统日常使用管理流程、规范及相关要求。
3.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原则,实现全部上市药品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追溯信息及时上传。
4.按药品追溯码信息备案要求,登录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完成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备案,并实现药品标识码、商品条码、国家药品标识码、本位码、医保编码、YPID等多码关联。
5.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省药监局提供追溯信息。
6.采取合同约定等方式督促一级下游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配合做好下游追溯数据的录入上传,确保追溯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追溯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核对上游出库药品的追溯信息与本企业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2.配置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开展药品追溯工作,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自建或者委托的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按国家规定可免于追溯码采集的药品除外。鼓励通过软件融合、安装插件、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药品入库时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按照验收要求进行核对。不得购进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的药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进行数据交换,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不得入库,及时反馈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置。退货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4.药品批发企业在销售出库时,应扫描追溯码,将药品追溯信息及时提供给购货单位。对下游企业和使用单位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进行药品追回。
5.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在药品配送出库时,应扫描追溯码,通过追溯系统向连锁门店提供相关追溯信息。对连锁门店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进行药品追回。
6.所有入出库、采购退货、销售退回等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要求,保存上传追溯相关数据,保证经营药品全过程追溯数据真实完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流向信息。
7.开展药品委托储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参照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要求建立实施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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