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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
发布时间:2024-12-11 09:26:45

12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巩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让更多患者受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重点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各环节提出细化措施,体现出部门间协同监管、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政策导向。对此,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通知》把对以前带量采购问题的建议、意见等进一步梳理,进行了细化,要求大家严格完成。同时还有一些柔性政策,让不同的场景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不过基调还是要严格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通知》要求,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进一步支持将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

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对执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在选择中选药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进院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金春林认为,本次特别提到了医共体,因为医共体是一个重要的载体和平台,所以要作为整体进行报量。关于“第3个月起要进行排查”,金春林表示,这是强调让各地真正落实报量情况,要尽快进院。“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院等参加集采,就是所谓的‘三进’——进村卫生室、进民营医院、进药店,把集采由原来的公立医疗机构为主,扩展到更大的范围,这样以量换价的范围就会更大。”金春林表示。

在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方面,《通知》提出,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建立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使用分配机制,主要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应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鼓励国家医学中心、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完善用药指南,组织开展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真实世界研究,为合理优先使用提供科学引导。

对此,金春林表示,集采节约的空间可以用于提升医务人员的薪酬待遇。《通知》不仅强调要用集采药,而且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引导大家使用。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此外,《通知》还指出,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通知》要求,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考核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要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医疗机构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地方医保部门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加强基本药物与集采药品执行考核的有机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对此,金春林表示,上述要求有几层意思,一是要求大家还是要优先使用中选的药品和耗材,但是对一些特殊的情况可能要采取特殊的措施。二是对短缺药、抢救药等特殊品种,可以把保供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三是考虑到了采购价格更低的非中选药品这类情况,理清楚了相关场景,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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